代理安徽省阜阳市陈某某组织卖淫案 胜诉
来源:魏旭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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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卷宗号:(2012)南刑初字第00333号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 魏旭东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陈某某因有自家开办的浴池内有小姐,被公诉机关指控为组织卖淫。同时因浴池房间内有猎枪一把,涉嫌非法持有抢支罪。
承办过程:接案后,辩护人针对其浴池为公共场所,且枪上也没有指纹鉴定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不能成立。同时,因浴池内的小姐并非为陈所组织,其只应承担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审判结果:胜诉。一审判决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观点,没有认定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同时,也改变了本案的定性,以协助组织卖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后,陈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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